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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

2008-03-25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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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农机设备)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各种农机设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农机维修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机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首先要严格执行其报废标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农机化事业长远发展目标,把农机设备报废更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第五条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设备,由农机设备所有者提出申请,按农机设备产权所在地,到团场农机主管邵门办理。或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机设备所有者,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进行鉴定和审批,并上报师(局)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备案。报废农机设备的档案保存一年。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农机设备,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对报废再用农机设备所造成的事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严加处罚。

  第七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由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不可用的作为废品回收。其中引擎总成、大梁、变速箱、前桥、后桥总成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的农机设备,所有者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设备状况良好,经技术人员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要求,经师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对进口农机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期报废2—4年。

  第十条 农机设备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究效益,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立足国内、适量进口”的原则。农牧团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机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农机设备更新要慎重选型配套,优化机型组合。对国外农机设备的引进,必须进行测试和田间作业试验。引进、更新的拖拉机要有相匹配的农机具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农牧团场应根据农机作业市场及合理的作业层次,制定农机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更新机具数量要依据规模、条件和机型而定,对农机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农机设备更新资金坚持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团场适当扶持”的原则。团场要坚持实行农机更新基金制度,可从标准亩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师(局)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2.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附件1 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loo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一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oo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附件2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0(10000)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4(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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