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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2008-06-30 信息来源:重庆市石柱自治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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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渝财企〔2006〕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的拨付和管理。项目扶持基金的拨付管理按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条 后扶基金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后扶办)、县移民局、县水利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后扶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方式兑现到扶持对象。

  县后扶办和县移民局向县财政局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确定的直接发放对象清册,每月核减农转非或死亡人口名册、后扶基金发放金额等资料。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的时间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将后扶基金拨付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后扶基金直接划入到移民个人帐户或村(组)集体账户。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发放到移民个人的部分,必须按照扶持对象“一人一折”的方式开设存折,由移民自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各信用社领取。若由他人代领的,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所代领移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发放到村(组)集体账户的部分,必须按照各村(组)集体账户设置的要求,预留相应的印鉴开设存折。后期扶持基金开设账户的存折上,一律加盖“农村移民直补”章以示区别。村(组)集体账户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预留印鉴一般为:村(居)委员会的公章、所在村村(组)长的私章和从所在村(组)扶持基金管理监督组中推荐出的移民代表的私章。

  第四条 后扶基金拨付的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拨付的后扶基金到位情况和县后扶办、县移民局提供的直接发放对象清册,按照每个扶持人口每月的扶持标准,计算出每次应拨付的基金数额,并提出拨付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复后及时将后扶基金拨付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后扶基金三个工作日内,将后扶基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存折或村(组)集体账户存折,由移民本人凭有效证件或村(组)集体账户确定的取款有效证件(预留印鉴)和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方案》的复印件领取。同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县财政局将发放情况书面反馈给县移民局和县后扶办。

  (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后扶基金当日内将基金到位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后扶基金划入移民个人或村(组)集体账户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移民群众。

  第五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实事求是地在每个季度后扶基金发放前,采取清理、公示等方式核清农转非、死亡人口情况,并向县后扶办或县移民局报送农转非和死亡人口名册,分别汇总后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名册核减扶持对象,停发后扶基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必须建立完整的后扶基金移民个人和村(组)集体档案,对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县后扶办、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县水利局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后扶基金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外,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助对象和贪污、拖欠、挪用、挤占以及抵扣移民后扶基金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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