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推动和规范我区退耕还林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批准我区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
第四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分类指导、质量为先;
(三)生态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与舍饲圈养等相结合;
(四)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个体承包与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退耕还林与封山禁牧同步进行,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
(六)妥善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逐步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全民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区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各镇(街)要相应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经费和人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区监察局负责全区退耕还林工程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工程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并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全区退耕还林业务工作,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方案,负责退耕还林的指导监督和区级检查验收;
区审计局负责全区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镇(街)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区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将退耕还林的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镇人民政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签订责任书,把工程实施的成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镇(街)要将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和退耕农户,并签订责任书。
镇(街)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相关行政村要实行退耕还林村务公开,每年检查验收后要及时张榜公布各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退耕树种、造林质量、合格面积、应兑现的补助资金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镇(街)退耕办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对退耕办工作人员的变动,要充分征求区退耕办的意见。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九条 退耕还林实施范围: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地区;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地区。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中规划优先安排。
退耕还林要尽量安排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禁止搞“全退户”。要确保基本口粮田0.5亩以上,对基本口粮田达不到标准的镇(街)、村社不得安排退耕还林计划。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
凡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不得纳入退耕地还林范围,但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进行还林,享受一次性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第十条 区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区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重庆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造林模式;种苗供应方式;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镇(街)编制退耕还林年度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和退耕还林者。退耕农户的退耕面积,由镇(街)组织人员进行土地丈量。
镇(街)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由区林业局审批。
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区退耕办请示,经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应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生态林面积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初植密度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工程各树种最低初植密度的规定。
第四章 种苗生产与供应
第十四条 区林业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制订种苗生产、供应方案。
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实行种苗产业化经营。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种苗应当就近培育、就近调剂,优先使用优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树种及引种试验成功的新品种。
第十六条 区林业局负责种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种苗质量。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苗木出圃须具备《种苗标签》、《苗木质量检验证》,跨区县调运的,还应具备《苗木检疫合格证》。
区森防、种苗管理部门要做好种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及检疫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可以由区林业局实施招标采购,也可以由农户自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严禁垄断经营、哄抬苗价等行为,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建设与管护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行“五制”,即业主承包管理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理制、资金报帐制和责任追究制。
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承担行政责任。相关技术组织和技术人员通过与项目责任人订立技术合同,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依据合同兑现报酬和奖罚。
第二十条 造林施工前,镇(街)要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村社对退耕还林农户的退耕地进行实测丈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立退耕还林分户卡。
第二十一条 镇(街)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合同。合同格式由区林业局统一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四)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五)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六)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七)管护责任;
(八)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造林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林成活率85%以上,造林面积核实率100%,三年后造林合格面积核实率100%。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整地造林。禁止全垦整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原生植被。
第二十四条 区林业局和镇(街)要加强对退耕还林造林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专业队造林,提高造林质量。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在地的镇(街),应制订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后,禁止擅自复耕、复垦,林粮间作、毁坏林木和其它破坏地表植被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退耕后具有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对不履行管护义务的退耕户,可由村社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人员代为管护,管护经费在补助资金中抵扣。拒不履行管护义务的退耕农户,经检查验收不合格者,停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培育森林目的和林木生长特点,采取追肥、浇水、中耕锄草等措施狠抓幼林抚育,合理配置林下植被,确保郁闭成林。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退耕还林工程区的封禁管护,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推行舍饲圈养,避免牲畜践踏和啃食,有效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对确需征占用国家补助尚未到期的退耕还林地的,经区退耕办同意后安排重建。在本镇(街)范围内重建的,由镇(街)财政收回补助资金重新安排;在其他镇(街)重建的,由区财政收回补助资金重新安排。
第三十条 区林业局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各镇(街)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整地、种苗、栽植、管护、投资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控、督导和评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对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册、卡与相关
资料及其建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设计合理、图表齐全、档案完整;
(二)面积核实。镇(街)在造林结束后,逐小班、逐农户、逐地块进行核实,建档立卡。按面积和图表档案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核实率应达到100%;
(三)造林成活率。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外,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85%以下为不合格面积;
(四)历年退耕还林保存情况。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的保存率必须≥85%;
(五)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三年后的保存情况;
(六)政策兑现情况;
(七)林权证发放情况;
(八)抚育管护情况。
第三十二条 检查验收实行镇(街)自查、区级检查、市级复查、国家核查的办法:
(一)镇(街)自查验收。镇(街)自查验收由镇(街)组织人员,按《江津区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手册》要求进行分户检查、签字确认,并对分户检查结果负完全责任。镇(街)自查验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成果以镇(街)文件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林业局,申请区级检查验收。
(二)区级检查验收。镇(街)自查验收完成后,由区林业局按照《重庆市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在镇(街)自查验收结果的基础上,逐小班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小班检查结果负完全责任。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检查成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重庆市林业局。
(三)镇(街)自查和区级检查验收完成后,根据小班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历年退耕还林保存率、资金兑现、林权证发放以及档案管理等情况由区林业局排出名次,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镇(街)自查验收和区级检查验收工作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严肃纪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四条 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分为两个补助周期:
(一)第一个补助周期,即从纳入国家退耕还林年度计划至第一个补助期结束,其补助标准为:(1)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地、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及封山育林,每亩国家一次性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2)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生活费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2002-2003年是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二)第二个补助周期,即第一个补助期结束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补助从2004年起折算成现金实行财政资金直补。由镇(街)核实、录入、申报,区林业局、财政局汇总、审核,报市林业局、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分批兑现办法,即合格一批,兑现一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兑现退耕还林补助:
(一)未开展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未对退耕地面积进行张榜公示的;
(二)未在退耕地块上栽植树苗的;
(三)未经请示,随意更换退耕还林林地点以及林种和树种的;
(四)任意复耕和林粮间作现象严重的;
(五)管护不到位,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
(六)未开展镇(街)自查验收和区级检查验收的;
(七)在镇(街)自查验收和区级检查验收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八)采用假业主代领退耕直补资金的;
(九)验收兑现结果未张榜公示,签字手续不完善的;
(十)报送的直补资料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镇(街)、村必须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者的退耕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公示退耕还林者姓名、面积和树种;第二次公示造林检查验收成活率或保存率;第三次公示退耕者应领取的直补资金。每次公示应在7天以上。公示结果由村委会加盖公章上报镇(街)退耕办存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区林业局、镇(街)应当按照《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并将退耕还林档案管理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同步管理,即: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区档案局应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立退耕还林数据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以户建卡,以村建账,按镇(街)统计,逐级上报,做到档案分类明晰,专人管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经区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退耕还林造林者享有退耕地、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由区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荒山荒地造林经营权的期限至少为50年,可以延长到70年,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原则,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资金。
第四十五条 对一些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的地段所还的生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还经济林的,要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生态效益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产出,发挥经济效益。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区纪检、监察和计划、财政、林业、粮食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督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规划,并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应当退耕还林而不退耕还林的,由区林业局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从事退耕还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求退耕还林的,由区林业局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管护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粮款的;
(三)向退耕还林者提供假冒伪劣种苗的。
(四)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在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地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任意侵占退耕还林土地、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复耕和林粮间作现象严重的;
(三)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的;
(四)放牧和毁坏幼苗幼树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