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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8-08-25 信息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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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经管、能源局(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被列为2008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完善农业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机制,我们修订了《湖北省农业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湖北省农业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规定
(修 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农业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制度,多层次、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有关职能单位、新闻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中聘请,聘期一年。聘期届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四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聘任单位、系统管理下级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内容

    1、纠风整纪,加强作风建设。了解班子建设、办事效率、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等情况。对不思进取、缺乏协作精神、推诿扯皮、自由散漫、铺张浪费等不规范行为提出纠正、整改建议;

    2、文明执法,优化经济环境。了解农业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公开公正,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对违规上路、以权谋私、故意刁难、以罚代法等不作为或滥作为的执法行为提出纠正、查处建议;

    3、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了解科技服务、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工作推行情况。对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违规收费等行为提出纠正、整改建议;

    4、廉洁从政,执行农村政策。了解各地落实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提出纠正、查处建议。

    第六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调查权:调查了解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2、质询权:对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质询、批评,并要求说明情况;

    3、监督权:制止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求其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4、建议权:向聘任单位提出监督建议;

    5、评议权: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第七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有关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文件、资料,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

    2、了解全省农业系统的工作职责、任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调查了解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参加农业系统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农资打假等方面的各类活动;参加政风行风建设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

    5、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活动。

    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批评与建议,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及时搞好整改。

    第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政风行风监督机制,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群众评议制度、走访调查制度,经常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本单位和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组织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条 各级农业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发放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了解和汇总行风监督员对全省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向上级汇报反馈情况,并认真抓好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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