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设为首页 

新农村商网(江西省频道)

http://nc.mofcom.gov.cn/jiangxi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三农法规 > 正文
北京时间:2008-9-7
网站搜索 网站搜索

江西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试行)

2008-05-29 信息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及时对本省水产原、良种进行审定,加快水产良种推广步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部颁《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水产原种、良种均可向江西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申请审定:

  (一)现有主要水产养殖、增殖、栽培对象;

  (二)新育成的水产养殖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实验(累计实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表现优异者;

  (三)养殖、增殖、栽培开发利用的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增殖、栽培对比试验(养殖、增殖、栽培累计实验面积分别不低于0.5万亩、10万亩、0.3万亩),表现优异者;

  (四)经调查证实确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五)特殊养殖、增殖、栽培对象。

  第三条  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参照农业部制定表格格式)。见附表。

  二、附件:

  1.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2.繁育制种技术报告;

  3.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4.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5.连续2年生产性养殖、增殖、栽培对比试验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6.承试单位水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审定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选育和繁育原、良种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凡有争议的成果,必须由各争议方面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申请;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签章,并呈报上级水产主管部门;

  (三)地、市水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

  不按程序办理,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为申请水产原、良种审定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六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秘书长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 交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七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根据部颁《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审定。

  第八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全体会议对申请审定的原、良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审定合格的水产原、良种,须经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命名,颁发证书,予以公布。同时报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和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备案。

  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其中文名称前冠以"JX.S"三个拼音字母("JX.S为"江西"和"审"三个字第一个拼音字母)。

  第十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对审定的水产原、良种,认为需要缓审的,应派员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体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水产原、良种,在水产养殖、增殖、栽培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提出停止推广,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  审定不合格和未经审定的水产原、良种,不得繁育推广或转让出售。违反本条规定的,省水产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每个水产原、良种在申请审定时,须交纳审定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向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委会申请审定的水产原、良种,按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审定办法由省农牧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审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新农村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新农村商网所发布信息由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网民自主发布信息构成;
2、凡注明信息来源为新农村商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商务部网站和新农村商网所有;
3、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为本站转载信息,新农村商网不对其观点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凡注明信息来源为“网民自主发布”的信息,联络方式已经新农村商网初步审核,但并不能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请使用者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并自担风险。
管理频道: 网站管理   信息统计   访问分析   工作人员   网站指南   法律声明   怀念旧站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地 址:中国 北京东长安街2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邮 编:100731
技术管理: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电 话/传 真:86-10-51651300/65256615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邮 编: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