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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有望实现免验

2006-11-03 信息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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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加,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技术法规要求日益苛刻,特别是今年5月29日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带来了异常严峻的形势。 

  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责无旁贷。为了开展好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为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一整套考核办法。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五个基本条件。首先,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其次,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第三,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第四,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3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最后,企业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去检验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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