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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检查活动的通知

2008-06-10 信息来源:北京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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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02号公告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要求,按照农业部"零点行动计划"总体安排,结合我市2006年兽药工作重点内容,我局将于2006年3月27日开始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6年3月27日-2006年4月10日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

  1.对于未通过兽药GMP的生产企业和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清理,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仍有违法生产行为的生产单位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2.对于通过兽药GMP认证,且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检查兽药标签、说明书使用情况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二)经营企业

  1.对于市级审批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重点按照《关于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工作的通知》内容进行检查;

  2.抽查区县审批的兽药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经营假劣兽药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由市农业局组织行政和执法人员分组对区县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要积极协助开展检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情况,由市或区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各检查组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特此通知。

  附件:检查人员分组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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