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 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 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的情况外),提单虽不是租 船合同本身,但也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所签运输合同的证实,并 被当作物权凭证以供流转。按照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来分类,提单可分为待运提单和 已装船提单。在货物装船前,假如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 单证的,在货物装船完毕时,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 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 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 物的初步证据;而对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 步证据,而且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 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 ,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实;对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 合同,承运人和收货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 ,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惯例对提单的基本要求,是承运人法定义务的集中体 现,也是本文阐述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必须先予明确。


